財政部近日發布《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先試點后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是大趨勢 應轉盡轉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要正確理解稅務部門征收非稅政府收入的改革趨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強政府收入資源統籌,將所有的政府收入納入稅務部門征收是其中一環,進而形成統一分配政府收入的運行體系。這體現了我國政府收入體系逐步規范,實現了全面深化改革戰略構想。也應看到,在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銜接。同時,需要兩方或多方磨合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在解決具體問題時盡快提煉相關經驗,通過試點以便全國推廣。
在天津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焦建國看來,推動政府非稅收入高效有序征管,對于中國現階段的財政管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這是由中國特色的財政制度和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目標決定的。我們從思想和觀念上要重視,更要下定決心。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占比,按2020年當年收入計是14%稍多一點。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如果按全部移交完畢計,加上這一塊,稅務部門征收的收入是全部政府收入的61%。就是說,目前近四成的政府收入不是稅務部門征收的。”焦建國表示。
焦建國認為,從要解決的問題看,除了社保費和此次《通知》提到的四項收入,還有一些收入需要逐步移交到稅務部門征收。比如,“一般公共預算”中,“非稅收入(103類)—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07款)”下,共設21項,海域使用金收入、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只是其中的3項,處于同一層次、性質相同的其他18項也應移交到稅務。
此外,“政府性基金預算”中,非稅收入(103類)—政府性基金收入(01款)下共設3項,除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還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2項是同一層次、同一性質,這2項征收權也應移交到稅務。
推動政府稅收高效有序征管
在稅務部門征收非稅政府收入的趨勢下,焦建國認為,我們要像確立財政部門“核心預算機構”的地位一樣,確立稅務部門“核心征管機構”的地位,切實履行統籌全國全部政府收入的職責。
“這次征管權移交,似乎僅僅是一個具體的工作職責在行政職能部門之間轉移的問題。實際上背后有更深層次的問題需要研究。”他表示,推動征管更加高效有序,需要更全面、更深入地思考征管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據、制度目標和運行邏輯。
在具體實施上,焦建國建議,我們要統籌財政資源、統一財政紀律、規范財政運行,需要收入、支出兩端并重,需要完善“核心預算機構”與“核心征管機構”嚴謹對接、有機運行的體制、規則框架。在這個意義上說,確立稅務機關“核心征管機構”是推動政府稅收高效有序征管的基本前提。我們是“四本賬”復式預算結構,確立稅務機關“核心征管機構”地位尤其重要;在目前經濟下行大背景下,要減稅降費、要“六穩”“六保”、要控制債務風險,多重財政政策目標并行,確立稅務機關“核心征管機構”地位又增加了緊迫性。
“國家稅務總局內設機構有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等,為強化國有資源資產的所有權收益管理,借此次接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契機,建議增設‘國有資源資產收益司’。”焦建國說。



